关于春晖
武强县春晖义工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:本团体的名称:武强县春晖义工协会,简称春晖义工。 第二条:本协会由志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、团体自愿组成,经政府核准注册登记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、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:本协会奉行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准则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本着“奉献爱心,服务社会,扶残挤弱,传播文明”的宗旨,倡导友爱,和谐,服务的理念,为促进社会服务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,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。 第四条: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武强县委员会,登记管理机关是武强县民政局,隶属于衡水市春晖义工协会。 第五条:本协会的住所:武强县武强镇新开街北侧实验家属楼5单元202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: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是: (一)立足本县,组织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,以“孤、寡、残、弱”及其它有特殊困难、需要帮助的个人、社会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,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; (二)宣扬义工精神,实施并推广志愿义务工作。通过各项社会服务,弘扬社会正气,传递正能量带动“自立、自强、奉献、互助”的社会风尚; (三)开展义务社会工作理论调研、推广,积极反映社会呼声、愿望和建议; (四)组织开展义务志愿者的政治学习和技术培训,提高义工整体素质; (五)开展与其他义工组织、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; (六)为社区建设、扶贫开发、环境保护、抢险救灾、科教文卫、政府配套服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; (七) 承办团委和相关部门等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志愿服务工作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: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凡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团体组织,承认本会章程,并提出入会申请,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,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团体法定代表人,以后代表的变更随团体代表人的变更而自动更替。 凡在我县范围内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的公民,有志于爱心公益事业,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并提出入会申请,经本会审查通过,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 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 (二) 有自愿加入本协会意愿; (三)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,不为谋求物质报酬、不受个人利益驱使、不因法律强制或他人强迫,自愿为帮助他人而无偿奉献自己的时间、精力。 (四)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(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其监护人,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)。 (五) 能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工作。 第九条:会员实行登记注册制度,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 经行政部审核通过; (三) 由行政部发给会员证。注册登记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2张1寸彩色近期照片,入会后将获得唯一的注册编号,注册号在义工服务证和挂牌上标明并记录在义工本人的注册档案中,组织对义工档案实行统一管理,未征得会员的同意不得公开会员的资料。 第十条: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; (二)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三)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 (五)请求协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时遇到的问题和困难; (六)会员自身有实际困难时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义工服务。 第十一条: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,执行本会决议; (二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 (三)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、借钱借物,不得私自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,或者向服务对象提出任何违背志愿工作原则的要求; (四)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; (五)宣传协会宗旨,维护协会声誉,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; (六)不得以本会义工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各项活动; (七)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。 第十二条: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 第十三条:本会统一制发义工证,会员进行义工服务须佩戴本会制发的义工证。退会时,会员档案即予注销并收回义工证,并对其义工证公示作废。 第十四条:本会推行工作时间登记制度,会员参与义工工作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。本会每年根据会员进行义务服务的时间、表现、成效进行年度审查、评优。 第十五条:会员向本会提出活动的建议与策划,经理事会批准及授权后,可用本会的名义组织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利用本会名义进行赢利性活动或宗教活动,不得私自以本会义工身份接受媒体采访。 第十六条:会员退会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配合完成工作的交接。如果1年内不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会员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七条: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除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,并予以公告。 (一) 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义工服务活动成效,给义工服务造成不良影响; (二) 利用本组织名义,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; (三) 从事分裂社团、拉帮结派和私立小团伙的活动; (四) 屡次不服从组织正常工作安排,不服从管理; (五) 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。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 第十八条: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 (四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九条: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: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二十一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 (五)会员资格的研究、决定和取消; (六)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本会重大事务; (九)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; (十)聘请本会名誉会长、名誉理事、顾问。 第二十二条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: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,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。 第二十五条: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 (四)身体健康,工作能力强,亲和、为人正派,能实事求是、公正客观地对待事物,具有较强的责任感、洞察力和组织能力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六条: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七条: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八条: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,安排各理事的具体工作;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 (四)规划本会发展思路及方向并交理事会决定; (五)推动本会健康持续发展; (六)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经会长授权,可以行使会长职权。 第二十九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 (四)审定各种活动方案;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 (六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:协会经费来源 (一)会员会费; (二)国内外政府团体赞助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资助; 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四)会费利息; (五)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: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二条:协会工作经费来源于国内外爱心人士、团体的定向赞助、专项捐赠、政府资助、捐赠款利息、筹资奖励计划、兴办实体、活动图片新闻稿件稿费的收入等。专项工作经费按国际惯例和先进地区作法,从募集的社会善款中提取。 第三十三条: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四条: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五条: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总会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六条:协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三十八条: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会生效。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: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上级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四十条:协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并在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一条: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四十条: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: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通过。 第四十三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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